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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管會今 (26) 日表示,聯邦銀行 (2838-TW) 中壢分行前行員利用信用不良汽車貸款職務之便,偽冒 19 名客戶名義申貸 1 億 3820 萬元,並挪用客戶款項,違反銀行法相關規定,核處聯邦銀行 600 萬元,並命令聯邦銀行解除該行員職務。

金管會表示,聯邦銀行中壢分行前行員於 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職期間,因個人投資失利,利用職務之便,以偽刻印章、偽簽姓名、偽開存款帳戶等方式,陸續偽冒 19 位客戶名義申辦貸款金額 1 億 3820 萬元,及挪用貸放資金,該名行員偽冒申貸但未動用餘額為 9679 萬元。

金管會進一步指出,因為聯邦銀行在內部控制上有未落實執行的缺失,且未能有效察覺舞弊情事,有礙健全經營之虞,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。因此依銀行法,核處聯邦銀行 600 萬元,並依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,命令聯邦銀行解除該名行員職務。

世大運閉幕式於明(30)日舉行,內政部長葉俊榮指示警方,務必嚴密維安布署,陳抗活動如有脫序違法,一定依法究辦,同時要求台北市警局落實通報機制,如需中央支援應立即通報。由於當天剛房屋增貸買車好也是開學日,交通管制可影響學生放學動線,葉俊榮要求警方應宣導學生及家長瞭解交管措施。

葉俊榮說,明天閉幕式已請警政署檢視台北市警局警衛安全規劃,要求加強閉幕式選手及貴賓進場及退場動線安全維護。另外,當天交通管制可能影響周邊學生放學動線,警方應宣導學生及家長瞭解交管措施。

對於閉幕典禮安全維護,葉俊榮指示應從三個面向落實辦理,第一是「加強情資蒐報」,依據情資預作規劃;其次是「警力部署」,劃定管制區域,超前部署及善用阻絕器材,讓員警站在適當位置;第三是「執法決心」,對於逾越法律規範,現場維安人員應依法究辦,避免事端擴大。

葉俊榮表示,本於「中央全力支援,地方全權負責」原則,對於北市府所提相關需求事項,全力協調支援,強化世大運閉幕典禮各項部署,以及交管疏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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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黃自強新加坡18日專電)印尼男子協助運毒,除吞下含有冰毒的膠囊,同時將部分毒品塞入肛門及藏在鞋褲中,不過,他在過境新加坡時身體不適產生幻覺被捕,結果被判坐牢25年,再加鞭刑15下。

印尼男子阿德里(Adri)去年3月20日在中國大陸廣州拿到這批毒品,他先吞下29顆內有冰毒的顆粒膠囊,再利用肥皂水把10顆膠囊塞入肛門,另外也在鞋子和褲子中藏了4顆膠囊。

阿德里從廣州搭機前往印尼雅加達,但在新加坡樟宜機場過境時感到身體不適,如何貸款買房同時產生幻覺,結果錯過班機滯留樟宜機場兩天。

樟宜機場服務人員好心協助並補發機票,不料,阿德里主動承認身上藏毒,才和盤托出藏毒經過。

新加坡警方透過X光檢驗,發現阿德里體內有39顆含有毒品的膠囊,其他4顆則是在鞋子和褲子中。這些冰毒的市價總值為新幣6萬2495元(約新台幣135萬元)。

不過,阿德里事發敗露前,已有6次走私毒品到印尼,其中兩次途經新加坡。

全案經新加坡法院審理後,昨天重判阿德里有期徒刑25年,外加15下鞭刑。1060718

民間借貸能相合法民間貸款信嗎?

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,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。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,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。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,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?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,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?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,風險也很大,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,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,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,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,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!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,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,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、刷卡換現金、票貼放款、保證借到錢、汽機車借款免留車、免擔保免抵押等等,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,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!

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?

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、簡便、快速、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。從靈活性來看:簡單地說,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,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,只要雙方認可,符合法律相關規定,就可以承做,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,必須有抵押、公證和擔保;簡便性:流程簡便,手續辦理簡單,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,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;快速性: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!因為手續簡便,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。

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?

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:對借貸人進行審核,符合借貸條件,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,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、利息、地點,最後就發放貸款。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、便利,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,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,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。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,也是一個保證,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,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,絕對不能馬虎!

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?

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:

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,經一年後,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。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。前項清償之權利,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。

第 205 條 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

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,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,巧取利益。

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 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
刑法 名稱: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)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裁判字號: 27年上第 520 號

要旨: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?乘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。在第一條件,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,在第二條件,係指就原本利率、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,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,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。

此項犯罪,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,始能成立。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,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,預定苛刻條件,一俟他人告貸,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,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,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,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,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。

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,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,利息、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,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,以免後續發生問題,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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